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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必知:关联公司间混同用工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3-07-11 阅读量:1667 来源:知了社保

在关联企业中,常常会出现混同用工的情况。当面对这种情况时,除了参考公司诉讼规则外,我们主要依据的是公司间是否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等因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的案件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这种类型是最为常见的。为了避税或降低用工成本,一家公司会负责对外开展业务经营,而另一家公司则负责内部运营管理。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构成、财务人事、办公地点都存在同一性。由于人格的混同,导致在公章使用等内部管理事项上随意粗放。在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又往往相互推诿责任,导致劳动关系的认定非常困难。

 

(二)上下级公司之间的混同用工

 

这种类型多存在于集团化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者上级控股公司与下级公司之间。在构成混同用工的情形下,母公司或上级公司负责劳动者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甚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人事管理事项。而劳动者被指派到不同的子公司或下级公司进行工作,劳动合同签订企业与实际用工企业不一致,或者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企业不一致。劳动者会对自身劳动关系的归属产生困惑与疑问。

 

(三)以“项目合作”为名的混同用工

 

从形式上看,这类混同用工中的劳动者一般同时受到两家或多家单位同时管理。出现纠纷后,关联公司往往主张其之间存在“项目合作”关系,彼此否认用人单位身份,架空劳动者权益。即使提交合作协议或类似证据,也很难对抗实际存在的混同用工行为。

 

(四)关联公司之间轮流交替用工

 

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为了业务发展需要或者逃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经常进行内部间的员工分配与调动,频繁更换用工主体,交替轮流用工。这一方面可能影响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进而导致解除补偿金、赔偿金、带薪年休假等权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能侵犯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对比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关联公司间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可以要求构成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https://zhuanlan.zhihu.com/p/3514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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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知了社保 文章链接:https://zhiliaoshebao.com/details/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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